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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常见问题答疑
2009/05/27 保卫处 

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常见问题答疑

2009-05-18 09:37 陕西省公安厅

一、《陕西省公安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民利民三十条措施》第六条的相关问题解答。

4月15日,省公安厅下发了《陕西省公安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民利民三十条措施》,其中户籍管理方面有六条措施,第六条为:“放宽大学生就业落户条件。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取消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就业落户限制,凡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目前,我省除西安市以外全部执行此条措施。关于在西安市落户的问题,我们正在协调落实之中。

符合落户条件的高等专科以上院校毕业生是指:纳入国家、省教育部门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招录的学生,入学后依法注册学籍,完成规定的学业并取得毕业证书,持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本人、学校、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的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包括交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公伤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内容。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在另一地落户,应按户口迁移有关政策办理。

二、有关办理夫妻投靠户口问题解答。

办理夫妻投靠户口,申请办理时应持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住房证明等材料,只针对被申请人为无业人员,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三、有关新生婴儿落户问题。

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中规定,从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申报落户随父随母自愿。该群众可直接到霸桥分局户政大队说明具体情况进行办理。

四、有关专生非转农问题。

大中专毕业生“非转农”问题,国家一直没有政策规定,原则上不予办理。目前,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全面展开,今年底,全省户口实行一元化管理,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性质划分。

五、有关《暂住证》办理问题。

根据《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本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暂住十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工作,应当在到达暂住地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在申报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目前,我省办理《暂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有关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问题。

建议群众可咨询卫生管理部门。

七、关于丈夫死亡妻子和小孩户口及没有房产证只有购房合同可否办理户口迁入的问题。

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小孩户口可随父随母报户,现在小孩父亲已死亡,因此小孩户口应随母亲落户;关于其妻的户口问题,现在没有规定在西安有固定住房就可以迁入。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文件规定:“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如果符合此条政策,可以在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迁户手续。

八、关于小孩改名有关问题。

如果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确实无法更改,可按现名字申报小孩户口登记,确需要更改名字,学龄前儿童由监护人持户口本、申请书在当地派出所申请更名。

九、关于集体户口迁回原籍的有关问题。

根据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该到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咨询、申请办理户口迁回原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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