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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制度
2017-09-26 09:30  

为了加强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卫生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是搞好教学的保证,各实验(实训)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各级领导要重视安全工作。

二、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实训)规则。新到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职工和首次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学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掌握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安全技术。

三、学生在实验(实训)时,教师必须在场,防止出现仪器设备损坏、人身伤害等事故。

四、实验(实训)人员和学生在实验(实训)时,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每个实验室应设一名兼职安全技术员。安全技术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要立即提出改正建议,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迅速解决。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六、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放射物质,应按规定存放和领取;对发烟、霉变、有毒气体的排放等应妥善处理;对产生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流、超高压、大幅度振动、强烈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场合及其有关设备,制定出严格的规程与安全制度,以及相关保护措施,并由安全技术员监督执行。

七、实验(实训)室的钥匙应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与本实验(实训)室无关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入内。

八、严禁在实验(实训)室内吸烟、擅自使用电炉、乱拉乱接电线和堆放杂物。

九、实验(实训)室的建筑维修、改造、设备安装等施工现场,均应有专业人员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必要时设置标志及安全信号。管理人员应到场监督,以确保财产安全。

十、下班时,应严格检查水、电、气、门窗,落实好防盗措施。

十一、对由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实验(实训)室所用的灭火器材,应存放于明显易取之处。安全技术人员要定期检查、更换,所有消防工具不准挪用或外借。

十三、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其他不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十四、实验(实训)室内要严格卫生制度,重视文明操作,教育学生保持好实验(实训)场所的卫生。实验(实训)课结束后要认真清扫,仪器设备及其用品放归原处,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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